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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共6章32条,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具有创制性,是全国首部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本条例是实施现代农业振兴行动,助力省委提出的发展“四个农业”的需要,是加快实现我省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也是展现我省“雨热同季、日照充足、昼夜温差大、生长季平均气温低”等气候优势的有效手段,是用数据说话,验证龙江好气候造就好产品的提升行动,是为农业品牌建设赋予气象科技内涵,更好挖掘农产品中潜在的气候品质价值,提升农产品价值链,擦亮寒地黑土、绿色有机金字招牌,让好产品卖出好价钱的重要支撑,对于通过政府扶持促进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气象局高度重视我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2014年将我省列为试点,并希望我省立足现有基础、开展专项立法,为气象服务现代农业发展提供龙江样板。2014年以来,我省在9个市(地)、37个县,开展了水稻、大豆等9种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累计发放气候品质评价标志429万枚,探索了良好气候生态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的新路径,对切实保障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提供了气象科技支撑。
该条例所规范的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属于公益性农业气象技术服务范畴。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即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工作,从事技术研发、品牌建设、申报评价、证书和标识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规定,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实行目录管理制度,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溯源系统(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农产品来源、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结论、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识真伪、主要气象数据等信息查询服务。
据悉,目前,四川、浙江等17省份开展了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广东、河南等9省份将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写入本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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