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按照国防法规,公民在履行国防义务的同时也享有权利,他们的家属也享有某些特殊的权利和待遇。
2、第一,褒扬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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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的家属由政府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并对其无工作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发给定期抚恤金。
4、革命残废军人继续在部队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参加国家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照因战残废、因公残废的不同标准由部队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发给残废金。
5、对残废军人生活方面的特殊需要,要按规定抚恤。
6、第二,优待。
7、对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从生产、生活和社会福利诸方面,给予照顾和优待,包括在和群众同等条件下,在参军、入学的录取、助学金待遇的取得、职工的录用、社会救济款的领取等的优先权;医疗、入学等费用和义务工等劳务的减免;生产、生活的妥善安置;精神上的慰问和关怀;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现役军人随军的配偶,驻地政府的劳动、人事部门应负责安排他们的工作,随军的子女需要在中、小学上学的,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应负责安排他们入学;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在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或接到军人在部队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喜报时,应组织人民群众给他们的家属贺喜;新年、春节期间,组织人民群众对军属进行慰问。
8、第三,安置。
9、国防法规规定: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妥善组织和安排退出现役的军人,伤、病、残军人和离休退休军人的生产、生活和休息。
10、义务:(一) 履行兵役的义务(二) 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三) 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四) 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五) 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六) 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扩展资料:国防权利与义务是辩证统一的所谓国防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在国防活动中对国家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11、它要求一切负有国防义务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承担国防义务,对法定的各项国防义务,每个公民都必须自觉履行,绝不允许应当履行而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现象存在。
12、对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13、所谓国防权利,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公民在国防活动中所享受的权益。
14、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15、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16、”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17、任何人都不会只尽义务不享有权利,也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
18、公民只有认真履行法定的国防义务,才能享有相应的国防权利;不履行国防义务的公民,就没有资格享有相应的国防权利。
19、国防义务与权利的一致性,体现了国家与公民之间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
20、一方面,国家赋予公民各项国防权利,并保证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严格履行各种国防义务。
21、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互转化。
22、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越高,能力越强,越有利于国防建设事业的发展,也就越有利于公民享有国防权利;而公民真正享有了相应的国防权利,就能激发其“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使命感,提高其履行国防义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3、在很多情况下,权利和义务融为一体。
24、例如,接受国防教育、服兵役等,这些既是公民的国防权利,又是公民的国防义务。
25、参考资料:国防权利-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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